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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供应的商品与商定不符,何如维权?(状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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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定居上海的外籍华人。近期,为了装修自己在静安区的房子,我与一家注册在青浦区的外资家装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然而,施工完毕后,我发现实际装修使用的建材与签订装修合同时约定的不一致。在签订合同时,我已强调必须使用我想要的建材,故想咨询:这种情况下,我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Equity)。

上海读者 周先生

周先生:

您好!据您所述,本案所涉纠纷为装修公司实际提供的建材与和您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根据祖国相关法律(Law)法规,您需要判断:装修公司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违约,还是构成欺诈行为,从而追究其相应责任。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一、此案为涉外装修合同纠纷

考虑到您的外籍华人身份,且涉及的装修公司是注册在上海的外资企业,故此案应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参考《中华国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在中华国人共和国领域内进行(Carry Out)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因此,该案适用祖国法律(Law)。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可能者合同履行地国人法院管辖。”因此,若您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可以起诉至装修房屋所在地的静安区法院可能者经营者注册地的青浦区法院。考虑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对房屋情况相对更加熟悉,建议您起诉至静安区的当地法院来维权。

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是欺诈还是违约?

根据《中华国人共和国消费者权益(Equity)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Equity)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Life)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可能者接受服务,其权益(Equity)受本法保护”。因此,自然(Nature)人、法人可能其他组织为生活(Life)进行(Carry Out)消费都是消费者。

在祖国的法律(Law)规定中,消费欺诈是指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可能者隐瞒真实事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欺诈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欺诈的故意;2.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可能隐瞒真实情况;3.对方陷入错误认识;4.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Carry Out)意思表示。即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可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购买了产品,则构成欺诈。

据您所述,您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强调必须使用您想要的建材,但装修公司最后使用的建材依旧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此时,需要分析装修公司是用不一样的建材以次充好,让您误以为是您所需材质;还是装修公司自身因为操作失误,导致搞错了建材。

参考上述消费欺诈的定义,如果装修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但因为事实上提供了与约定不符的产品,则对方构成违约,您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时,您可以要求装修公司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安装义务,将不符合约定的建材拆除,再重新装上符合您要求的新材料;可能者,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让经营者赔偿您的损失,并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装修公司有欺诈的故意,构成了消费欺诈,那么您可以用消费者权益(Equity)保护法追究对方的法律(Law)责任,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即对方需要退还您已经支付的装修款项,并且向您支付赔偿款,赔偿款金额是装修款项的三倍。

三、相关提醒

您在维权过程中,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电话12315,该平台全天候在线,为不少消费者解决了许多消费纠纷,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Equity)。如果在12315的催促下,装修公司依然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那么您可以使用法律(Law)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Equity),选择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装修公司。建议您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及与装修公司的沟通记录,这些都是后期起诉维权的证据材料。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Hope)对您有所帮助。

(首都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彦丽)

民事诉讼法,建材,消费者权益(Equity)保护法,外籍华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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